异地刑拘后24小时内是否应当讯问

时间: 2024-02-11 08:48:23 |   作者: 开云网络入口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强制措施,是针对办案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仅次于逮捕的对特定人员人身权利进行限制的一项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七种情形为:(1)正在准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觉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妄想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上述七种情形的规定,是启动刑事拘留程序的前置条件,从法律规定能够准确的看出,办案机关紧急状况下对嫌疑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的是及时操纵嫌疑犯,防止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并有利于收集证据,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因刑事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若适用不当,会严峻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信力,必须谨慎适用。为防止刑事拘留手段被滥用后导致严峻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形发生,法律也对办案机关的相关义务予以了明确,督促办案机关谨慎运用拘留措施,达到全面保证被拘留人的相关权利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均规定了,公安机关在采取刑拘前、拘留及拘留后的程序,尤其《程序规定》进一步对拘留前、拘留、拘留后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如拘留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制发,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状况下的口头传唤例外,但仍需立刻审查,办理法律手续),责令被拘留人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字情形下侦查人员注明)、宣布拘留后送所羁押的限制时间、异地执行拘留、通知家属的时限及例外情形等进行了细化。客观而言,上述规定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被拘留人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入所后更大限度保证嫌疑人合法权益、保证被拘留人家属对亲属被拘留及处所的知情权。同时,对执行拘留后送所执行至迟不允许超出24小时的时间限制,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实践中也许会出现的一些状况,如拘留后送看管所羁押需要一定路途时间、在犯罪现场被拘留需要当场指认、协助抓获同案等特别情形,若无特别情况,必须即时送看管所羁押,而不是放任侦查人员认为只要执行拘留后,只要不超过24小时就能随意拖延送所羁押。

  因拘留是对涉嫌犯罪人员的人身自由剥夺,是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故《刑事诉讼法》及《程序规定》都规定应当在拘留嫌疑犯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最重要的原因是为了通过在24小时内的讯问及时核对身份,发觉对嫌疑犯采取拘留措施是不是正确,假如慢慢的出现错误及时予以纠正。同时,24小时内的讯问也还是为了迅速查明已掌握的证据是否确实可靠,抓住时机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

  长期以来,部分实务人员认为,对嫌疑犯拘留后24小时内的讯问必须在看管所进行,也就是通常所称的“看管所讯问”,其理由为《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在发觉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刻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认为“释放”必须是入所后的释放,同时认为对嫌疑犯的宣布刑拘不是执行,拘留执行起点是入所之时,从而否定了当宣布拘留时,嫌疑人已经失去人身自由,入所仅是羁押场所、24小时内讯问功能之一是为了核对身份防止错拘、获得侦查黄金期间的应有之义,过于偏颇。客观而言,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是在拘留后24小时内完成入所及讯问工作的,另外《程序规定》第12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时,异地拘留可以寄押在抓获地看管所,也为拘留后24小时讯问奠定了优良基础。但是,2020年初我国发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后,为全面阻断传染源,公安机关在对已经宣布拘留的嫌疑犯送交看管所羁押时,需将嫌疑犯带至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验测试,符合收押条件后看管所才予以收押。但目前实践中已然浮现看管所为幸免疫情防控出现漏洞、防止风险发生,不情愿寄押外地公安机关拘留人员情形,导致异地拘留24小时内所内讯问出现障碍。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特别情况,部分实务人员认为,公安机关可以以拘留后24小时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入所为由,不再遵循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的法律规定,从而默许直到入所羁押后才开展拘留后首次讯问工作的错误做法。

  实践中,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网上追逃的嫌疑犯,被其他公安机关抓获后执行拘留并送当地看管所羁押情形客观存在,而管辖地公安民警到达抓获地后,会再次让嫌疑犯签署拘留证,理由为网上文书不规范,为规范执法,追逃地公安机关再次宣布刑拘更为妥当。

  同时,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出现对网上追逃、异地抓捕并已在异地看管所羁押过的嫌疑人,侦查人员将嫌疑犯押解至管辖地后,出现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心对嫌疑人再次讯问后送至看管所羁押情形。

  第一,在法律规定方面,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程序规定中,除入所后讯问不得外提情形,拘留后的24小时内讯问地点相关规定均没有要求。则说明在当前特别的疫情防控期间,网上追逃后执行拘留、异地抓捕后拘留的案件,宣布执行拘留后24小时内的讯问在看管所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结合异地抓捕后将嫌疑犯传唤至抓获地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讯问的通常做法,为充分保证办案安全,在抓获地公安机关办案区传唤嫌疑犯后,只要充分保证嫌疑犯权利,拘留后24小时内在抓获地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首次讯问再押解回当地是可行的。其次,虽在当前疫情防控情形下,可能会存在异地拘留未开展拘留后的讯问就立刻踏上返程情形,也应当视乘坐交通工具情形予以开展24小时内讯问工作,若乘坐飞机,侦查人员是能做到到达管辖地24小时内送所羁押讯问;若为乘坐列车超过拘留后24小时押解的,可以在列车乘警协助下开展首次讯问工作。

  第一,需要指出的是,异地公安机关抓获刑拘在逃嫌疑犯时,通常已经核对过嫌疑人身份、宣布过从网上打印的追逃地公安机关拘留证,若追逃地公安机关再次让嫌疑犯签署法律文书,会出现嫌疑犯定罪后,以何日期计算拘留时间的困惑。因此,追逃地办案民警的再次签署行为是绝对没必要和实际意义,只需出示工作证件,持抓获地公安民警出示给嫌疑犯已签字的法律文书将嫌疑人押解回来就可。其次,《刑事诉讼法》第118条明确规定了羁押后的讯问必须在看管所内进行,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嫌疑犯的权利,防止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行为发生。抓获地公安机关若对嫌疑人拘留后羁押于看管所的,嫌疑犯被押解回管辖地后,即便在公安机关的办案中心进对嫌疑犯进行讯问,其效果也等同于将羁押的嫌疑犯带出看管所讯问。若没有特别情况,应当立刻送看管所羁押后才能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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